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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官制度探究
时间:2020-05-15 17:23:00

中国古代监察官制度探究

 

 来源: 周口市纪委监委

监察官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探究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制度,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当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打造一支称职的监察力量。

古代监察官的历史沿革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每州置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御史台下设三院。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不以授”。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礼、户、吏、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古代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与条件

御史与谏官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体,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监察效能的发挥,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强化任用标准。一要耿直敢言,公正无私。中国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百官、举发奸邪、弹劾不法,故而把耿直敢言、公正无私作为选任监察官必备的品格和首要条件。御史弹劾的对象是权贵大臣,谏官谏诤的对象是皇帝,这就决定了监察官必须“特禀刚毅之性,内怀骨鲠之操”,同时必须具有嫉恶如仇,公正无私的思想品格。二要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监察官必须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熟悉并忠于法律。只有“贤才”,才能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国家的政策法令,精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工作程序,严格履职尽责。三要出身基层,明辨是非。中国古代重视从地方县级的丞、尉、主簿等基层官吏中选拔监察官,他们不仅熟悉地方的风土人情,了解民间疾苦,积累了丰富的为政经验,而且地方基层给他们提供了展示才干的平台,能使他们为长官熟知乃至欣赏,进而得以推荐。

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权

中国古代监察官核心职权有三项,一是弹劾权。弹劾权是封建法律赋予监察官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类似于现代社会的提起公诉。御史对违法犯罪的官吏提起弹劾,罪名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违反封建礼教礼制;巫蛊左道;铨选不实;疏于朝政和不称职;侵害国家和百姓财产利益;索贿受贿;朋党与交通内臣;用兵失误;贪占军饷等。皇帝根据弹劾的事实和案由轻重,作出最后裁决。二是司法审判权。在唐代之前,御史的主要职权是纠察百官、弹劾非法。到了唐代,御史的职权由相对单一的监察权逐渐发展为监察权与司法审判权并重的格局。御史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独立或参与审判多是皇帝交办的案件。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冤狱复审案件,由皇帝特诏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三是检查权。检查权是监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权力。中国古代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公文档案制度,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条文、公文批示的框架内运作。御史有检查清核朝廷各类文书档案的职责,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错,以保证中央政令的落实。除上述几项主要权力外,监察官还有处置权、荐举权、监军权、监决权等。

古代监察官的考核与奖惩

加强对监察官员的考核是监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督促监察官忠于职守的有效手段。在中国古代,考核又称考绩、考课。早在西周时期就建立起来了三年一考、三考黜陟的官吏考核制度。后代大多采取一年一考,三年或者四年考满,根据考核结果给以官吏升降迁转的制度。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对监察官的考核一是适用于所有官吏的普遍标准,主要表现为对官吏“德”的要求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是对监察官“才”与“绩”的标准,“访察精审,弹举必当”是对御史的要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是对谏官的要求,强调将监察官的个人品德与才能、绩效结合起来。同时,对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监察官,或降级或调换岗位。对不履行职责、贪赃枉法者,则给予法律惩罚。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惩治腐败和改善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官以大无畏的精神,捍卫着对国家和法律的忠诚,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角色意识即对儒家价值信念和人文理想的信奉和坚守。这值得我们今天深思。(川汇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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